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现将实施南水北调中线河南段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南阳市邓州市段)项目,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南水北调中线河南段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南阳市邓州市段)项目。
二、征收土地目的、范围及现状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该项目用地分别位于邓州市城镇规划区外,九龙镇白庙村、陈家岗村、贾岗村,十林镇王河村,赵集镇扁担张村、范岗村、罗家村、彭家村、宋岗村、赵集社区、邓州市教育体育局、邓州市水利局;共计10.3971公顷。
三、被征地村组土地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
被征地单位 |
本次征地面积(公顷) |
区片地价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
九龙镇 |
白庙村 |
0.1058 |
63 |
陈家岗村 |
0.4116 |
63 | |
贾岗村 |
0.3119 |
70.5 | |
十林镇 |
王河村 |
0.0474 |
63 |
邓州市教育体育局 |
0.0114 |
/ | |
邓州市水利局 |
2.2576 |
/ | |
赵集镇 |
扁担张村 |
0.2517 |
63 |
范岗村 |
0.1594 |
63 | |
罗家村 |
0.0965 |
63 | |
彭家村 |
0.6757 |
63 | |
宋岗村 |
0.9971 |
63 | |
赵集社区 |
5.0710 |
70.5 |
(一)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执行。
(二)社保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标准为64.2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依据《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邓政〔2017〕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依据《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邓政〔2017〕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1.8万元/公顷。
四、安置途径
采取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货币安置的具体分配方式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后,一次性支付给安置对象。社保安置要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文件要求,社保费用足额划入财政社保专户,专项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六、提出意见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级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4年5月7日至2024年6月7日
特此公告。
2024年5月7日